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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

发布时间: 2021-04-20 10:16:30

《生物安全法》15日正式实施。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该法专门设立了“重大新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一章。规定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快发现和控制重大新的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

  根据法律规定,重大新传染病是指在我国首次出现,已经宣布消除,再次发生,或者突然发生,对公共卫生和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传染病。

  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农业和农村、林业和草原、海关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出入境检疫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布局和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体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预测和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疾病,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疾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报告、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报告、谎报、缓报,不得妨碍他人报告。”法律强调。

  国家依法建立重大新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机制。发生重大新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治,开展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

  相信《生物安全法》总结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教训,填补了不足,堵塞了漏洞,扬长避短,进一步加强了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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