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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甲型乙型副伤寒联合疫苗

发布时间: 2021-07-28 12:04:35

本品系用伤寒沙门菌、甲型副伤寒沙门菌、乙型副伤寒沙门菌分别培养制成悬液,经甲醛杀菌,用PBS稀释制成。用于预防伤寒及甲型副伤寒、乙型副伤寒。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混合前单价原液   2.1.1 伤寒原液应符合“伤寒疫苗”中2.1~2.2项及3.1项的规定。   2.1.2 甲型副伤寒原液应符合“伤寒甲型副伤寒联合疫苗"中2.1.2项的规定。   2.1.3 乙型副伤寒原液的制造按“伤寒疫苗”中2.1~2.2项及3.1项的规定进行。其中生产用菌种为乙型副伤寒沙门菌CMCC 50094和CMCC 50602;2.1.4.8项中乙型副伤寒沙门菌免疫家兔血清之凝集效价应不低于1∶6400;2.2.5项中乙型副伤寒原液加入甲醛溶液的终浓度为1.6%~2.0%。   2.2 半成品   2.2.1 配制   每1ml含伤寒沙门菌1.5×108,甲型副伤寒沙门菌、乙型副伤寒沙门菌各7.5×107。   2.2.2 合并及稀释   先将不同菌种所制之原液按比例混合。每一种菌所加的菌数与应加菌数在总菌数不变的原则下,允许互有增减,但各种菌之间菌数差异不得超过20%。同一种菌不同菌株之原液按等量混合,但每个菌株所加的菌数与应加菌数在总菌数不变的原则下,允许两个菌株之间在40%范围内互有增减。再用含不高于3.0g/L苯酚或其他适宜抑菌剂之PBS稀释,使每1ml含伤寒沙门菌1.5×108,甲型副伤寒沙门菌、乙型副伤寒沙门菌各7.5×107。   2.2.3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成品   2.3.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3.2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3.3 规格   每瓶5ml。每1次人用剂量0.2~1.0ml(根据年龄及注射针次不同);含伤寒沙门菌3.0×107~1.5×108,甲型副伤寒沙门菌、乙型副伤寒沙门菌各为1.5×107~7.5×107。   2.3.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 成品检定   3.2.1 鉴别试验   与相应血清做玻片凝集试验,应出现明显凝集反应。   3.2.2 物理检查   3.2.2.1 外观   应为乳白色悬液,无摇不散的菌块或异物。   3.2.2.2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2.3 化学检定   3.2.3.1 pH值   应为6.8~7.4(通则0631)。   3.2.3.2 苯酚含量   应不高于3.0g/L(通则3113)。   3.2.3.3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2g/L(通则3207第一法)。   3.2.4 菌形及纯菌检查   染色镜检,应为革兰氏阴性杆菌。至少观察10个视野,平均每个视野内不得有10个以上非典型菌(线状、粗大或染色可疑杆菌),并不应有杂菌。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每只豚鼠注射剂量为1.5ml。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18个月。如原液超过1年稀释,应相应缩短有效期(自原液收获之日起,总有效期不得超过30个月)。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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